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飞 (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6308261215,住仙居县南峰街道黎南新村五巷2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杰与被告天台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306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王兴杰起诉: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日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迟延履行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计至起诉之日约1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春玲、曹建成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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