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爱米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39282B,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祥康商贸大厦写字楼7层16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太阳橡胶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广州爱米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红太阳橡胶有限公司66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红太阳橡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爱米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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