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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王俊哲

本院受理原告王钲剑与被告王俊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于202062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二、限被告王俊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钲剑车牌号为沪 CD333X 奔驰 S320 轿车(发动机号码

27682430080163),并支付原告王钲剑车辆租金(租金从202075日起按月租金20000元的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并扣除押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俊哲负担。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0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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