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院
公 告
楼林木(330724195803132612,住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象塘夏楼村象塘1-152号):
本院受理原告许新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486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判决你东阳市歌山镇象塘夏楼村象塘1-152号的房产抵押有效,原告在拍卖后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