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贺利秀(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707031615):
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国与被告陈挺、贺利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63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陈挺归还原告代垫的合伙债务166302元,判令被告贺利秀归还原告代垫的合伙债务200422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576-123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