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兴琼(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210122823,住天台县三合镇北山王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诉你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140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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