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02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077568200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经济开发区低丘缓坡二期:
本院受理原告周国民与被告何小娟、天台明堂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华江、何元才、浙江现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街头镇九遮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谢孝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何小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国民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国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6元,由原告周国民负担8676元,由被告何小娟负担153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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