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彩萍(331082198507052781)
乐柯卫(330902197512187615):
本院受理原告陈天达诉你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40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俩支付货款47677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要求你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 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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