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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665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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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耀锟(44028119850117281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筛博尔网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66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筛博尔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浙江筛博尔网业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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