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远春(522328197403055726,住天台县石梁镇桐天村3组4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军诉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17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0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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