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龙正勇(522423198010197713):
董芝桃(352203198408131046):
本院受理原告裴显树与被告你俩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裴显树损失46144.51元;二、被告龙正勇、董芝桃连带赔偿原告裴显树损失35632.5元,扣除龙正勇已支付裴显树的21000元,尚应赔偿14632.5元;三、被告龙正勇赔偿原告裴显树损失5800元。上述第一至三项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0元,由被告龙正勇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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