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102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江再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504157553) :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江再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天台县建筑工程公司租金49270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所欠租金的日5‰从2017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5885元,由被告江再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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