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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翁慧(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091682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兴,第三人翁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被告王才兴于2019220日与第三人翁慧签订《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其共有的坐落在金牛区西华大道971单元173号房地产的50%份额转让给翁慧所有的行为。二、限被告王才兴及第三人翁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原先由被告及第三人共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971单元173号房地产的50%份额恢复登记至被告王才兴名下。三、限被告王才兴及第三人翁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费41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鉴定费12469元,合计人民币320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40元,由被告王才兴及第三人翁慧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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