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20)浙1023民初312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王胜能(430521198109104977):

本院受理原告齐明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31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王胜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齐明货款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1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王胜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五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18634505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