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友军(340221197008211252):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潮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46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周友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定潮借款1万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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