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海明(332603197411065717):
本院受理原告甘国祥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1292号判决书,本院判决:林海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甘国祥借款24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林海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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