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庞伟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60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才平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屠家利、庞伟娟、屠轶钒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才平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才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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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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