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伟良(330121197404102755):
本院受理原告孙明亭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71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周伟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明亭借款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周伟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明亭保全申请费22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周伟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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