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5541号判决书公告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749848492X):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巨盛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54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巨盛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7494.08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天台银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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