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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5467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张富军(612328196909253110):

本院受理原告徐玲飞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46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富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玲飞货款349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1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张富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玲飞保全申请费55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张富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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