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翁慧(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0916822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才兴,第三人翁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685号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浙江天台英豪滤料织造有限公司为证明第三人翁慧明知被告王才兴尚欠原告货款700780.43元无力偿还,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王才兴的房地产份额,存在主观恶意;被告王才兴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将房地产的产权份额转让给翁慧所有,该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微信用户信息;2、微信聊天记录;3、QQ聊天记录;4、对账单;5、企业信用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张修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娄银红、丁琳琳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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