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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王喜祥(232326195607132956,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祯祥镇兆林村庄家屯)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小元货款164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11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你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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