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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23民初312号公告
 

  

王胜能(430521198109104977):

本院受理原告齐明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312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货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日内。本院定于202052615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00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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