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2019)浙1023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深圳市恒新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7686D;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台县天南橡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台县天南橡胶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

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123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元,保全申请费1105元,合计3745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Ο年三月二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91

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4-2026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59号   邮编:317200   电话:12368
浙ICP备06050081号-2    公交路线:    电子地图
建议IE6.0以上版本,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访问量:20830858

浙公网安备 33102302000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