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州爱米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1-21号祥康商贸大厦写字楼7层16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太阳橡胶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3民初202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一、依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一倍定金66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85.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576-89357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