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杜晓青(330821199007280721);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旺、你及范行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限被告杨国旺、你、范行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4932.2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的13754.99元按月利率18‰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其中的41177.24元按月利率18‰自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分别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杨国旺、你、范行坚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Ο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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