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长坤(330622196111232213):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天台塑粉总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134号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4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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