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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吕晓丹(330623196901127529):

嵊州市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91330683753006095T)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包装绢网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嵊州市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台县包装绢网厂货款12294.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101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天台县包装绢网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天台县包装绢网厂负担20元,由被告嵊州市天运粉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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