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其栋(330122196106093514):
本院受理原告夏积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其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积齐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其栋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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