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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79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万来宝(320826198312163019):

本院受理原告谢庆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79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谢庆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保全申请费166元,合计326元,由原告谢庆福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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