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依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月14日裁定受理裴可军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于2020年1月14日指定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为裴可军的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裴可军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20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天台县济公大道82号供销社4楼;邮编:317200;电话:1580586932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与裴可军的财产分配。裴可军的债务人或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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