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浦东村1区39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斗与刘普勇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刘普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士斗人民币4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9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刘普勇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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