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舜华:
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袁舜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袁舜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县房地产管理处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4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袁舜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 二0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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