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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黄伟国(339011194911128390);

钟涛(330625196905028395)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与被告钟满璋、黄伟国、钟涛、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3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230元,由原告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安支行负担。解除对你们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八一新村232单元602室、绍兴市暨阳街道滨江花苑111单元301房产的查封。

特此公告         

二Ο二0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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