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浙江钰盛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56118650):
本院受理原告吴天云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695号裁定书,本院裁决:准许吴天云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吴天云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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