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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何盛海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9105033319,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北山村9:

本院受理原告裴超前与被告何盛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2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何盛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裴超前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820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何盛海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年一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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