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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4629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宁波舜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DU86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一铝型材有限公司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62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宁波舜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东一铝型材有限公司货款142882.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9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340元,由宁波舜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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