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少加(620122197302062014):
本院受理原告许寿飞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63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彭少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寿飞货款9615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彭少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联系电话:0576-83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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