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东莞市琦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号:441900000274097,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中环财富广场611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斌与被告张德达、曹海霞、张胜男、张佳豪、杨紫仙、张龙、潘春芬,第三人东莞市琦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戴连华、张德利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原告张文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0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张文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张文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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