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深圳市思沃迪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8040R,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B120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理想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思沃迪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天台理想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506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10元,由被告深圳市思沃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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