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齐秀华(332625197904071443)
陈小玲(330723197607261161):
本院受理原告刘起埠与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53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求:1、要求齐秀华归还借款1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要求陈小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你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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