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普勇(332603197712116717):
本院受理原告汤荣兵诉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第三人王昌鸟、王士斗、杨子明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汤荣兵购砖款5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7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台县三合镇黄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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