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绍兴(332625197404220916):
本院受理原告庞为娟与被告陈绍兴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为娟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庞为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汇款: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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