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民 法 院
公 告
屠家利(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002161810,住天台县白鹤镇方田屠村2组46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武阳与被告屠家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屠家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武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从2013年8月3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6320元,由被告屠家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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