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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单喜春

本院受理原告余慧珍与被告单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单喜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慧珍借款10695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620日的利息17928900元,合计人民币28623900元;二、驳回原告余慧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260元,由原告余慧珍负担9380元,由被告单喜春负担182880元。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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