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1023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宇庆林、徐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叶国志与被告宇庆林、徐晓峰及第三人茅志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叶国志的起诉;送达(2019)浙1023民初22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原裁定书正文第一页第四行“王薇”应为“王微”,第三页倒数第八行“不认可系茅志明支付”应为“不认可系叶国志支付”。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576-813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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