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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5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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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天南橡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5105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21915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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