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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3777号判决书公告
 

浙 江 省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王传勤34242319830101418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健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诉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777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王传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2447.1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费用(利息、违约金、费用自20181016日起按领用协议约定的结算办法在不超过月利率20‰范围内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420元,由王传勤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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