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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
 

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75448H)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台宏大页岩多孔砖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天台宏大页岩多孔砖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96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510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台宏大页岩多孔砖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1045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你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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