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屠家利(332625197002161810):
庞伟娟(332625197007273627):
屠轶钒(331023200012251818):
本院受理原告王才平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你们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23民初48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撤销贵院于2019年7月31日调整的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屠家利、庞伟娟、屠轶钒的财产分配方案并重新作出公正的财产分配方案表;二、请求将原告代缴的被拍卖房屋物业费、停车管理费合计19884.4元在金额分配前直接扣减;三、分配方案中应向原告分配适当的清场补偿费;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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